隨著通信事業的發展,通信線路(包括電纜線路和光纜線路)勢必延伸鋪設到我國的領海或內海的區域,使大陸與島嶼、島嶼與島嶼之間,乃至于境外之間的通信業務得以實現,尤其是近些年來,海底光纜系統(包括深海光纜系統和淺海光纜系統)的大量普及與應用。因此,通信線路通過海底鋪設時,一定要遵循我國相關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相關管理規定及辦法,以利于保護海洋環境,同時也有利于海底通信線路的安全保護。我國對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有一整套的管理規定和管理辦法,下介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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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27號)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和權益,合理開發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鋪設和保護海底電纜、管道,我國國務院特制定了《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于1989年2月11日以第27號國務院令的形式發布,自1989年3月1日起實施。該規定中的“電纜”系指通信電纜及電力電纜;“管道”系指輸水、輸氣、輸油及輸送其他物質的管狀輸送設施。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當時光纜通信剛剛開始,所以當時只包括通信電纜,事實上,現在的海底光纜線路同樣適用于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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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規定確立了在我國的領海或內海鋪設海底電纜與管道時應實施報審報備制度,包括路由勘察、海上施工作業、維護維修及拆除等。該規定共二十一條,若要詳細了解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1。
附件1:《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27號)
二、《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3號)
在國務院令第27號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是該規定的國家主管機關。因此,為實施《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加強對海底電纜、管道的管理和保護,國家海洋局于1992 年8月26日頒布了《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3號),對國務院《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的實施進行了細化,使在執行我國鋪設海底電纜與管道的報審報備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在該實施辦法中,對“海底電纜、管道”更加明確:系指位于大潮高潮線以下的軍用和民用的海底通信電纜(含光纜)和電力電纜及輸水(含工業廢水、城市污水等)、輸氣、輸油和輸送其他物質的管狀設施。該實施辦法共二十九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若要詳細了解該實施辦法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2。
附件2:《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3號)
三、《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4號)
為加強海底電纜、管道的保護,保障海底電纜、管道的安全運行,維護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土資源部在2004年1月9日頒布了《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4號),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在該規定中,確立了我國實行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制度(并對保護區范圍進行了規定),由國家海洋局負責監督執行。該規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及相應的處罰要求等。該規定的頒布,使鋪設在海底的電纜、管道等設施依法得以保護,使鋪設在海底的電纜、管道的安全運行得以保障。該規定共二十條,若要詳細了解該規定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3。
附件3:《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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