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GATS)是1993年12月15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1994年4月15日正式簽署,它由以下三部分組成:一是適用于所有成員的基本義務的協定,即GAB條款;二是作為GATS有機組成部分的涉及各服務部門的具體問題的附件,以及關于最惠國待遇豁免的附件;三是根據GATS的規定附在GAB之后,并成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的具體承諾。但與貨物貿易有所不同的是,GATS還有第四點,即關于最惠國待遇例外的清單,它列明了各國分別在哪些服務領域暫時不適用非歧視原則中的最惠國待遇原則。《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將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不是作為普遍義務,而是作為具體承諾與各個部門或分部門的開放聯系在一起,這樣可以使分歧較小的國家間早日達到協議。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8個附件的名稱詳見下附表。其中有關電信服務的附件有2個,即《關于電信服務的附件》和《關于基礎電信談判的附件》。這2個附件是《服務貿易總協議》的組成部分,對服務貿易規則和服務貿易談判有著重要影響,其中《關于電信服務的附件》是長期有效的,《關于基礎電信談判的附件》則具有過渡性質。
附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8個附件的名稱
現在對《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解讀(僅限于當時談判過程、當時的談判結果及當時的簽約結果)如下:
一、《服務貿易總協定》產生的背景及談判過程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主要原則
三、《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具體承諾
四、《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
五、《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兩個電信附件的主要內容
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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