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現象(電場、磁場與電磁場)是一種自然現象,它是不以人們意志而隨時隨刻的存在于自然環境之中,這是因為由于人類使用了大量的能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如無線電發射設備、一定電壓等級的交流輸變電設施、家用或公用電器設備等等。當電磁輻射的強度很低時,對人類并無直接影響,可當電磁輻射的強度達到一定值時,會對人類的身體健康帶來嚴重的傷害(熱效應等)。為此,為了保護人們的身心健康,防止電磁現象對人類身體造成傷害,我國相關標準對電磁環境控制限值做出了嚴格的要求,即將環境中電磁輻射強度的值,限制在極為安全的范圍以下,尤其是如無線電發射設備周圍的環境。
一、關于GB 8702標準
1、概述
我國國家標準GB 8702《電磁環境控制限值》是我國對于公眾電磁環境控制的一個強制性標準。GB 8702的首次發布是1988年,即GB 8702-88《電磁輻射防護規定》。在2014年進行了第1次修訂,修訂時與GB 9175-88《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進行了整合,發布為GB 8702-2014《電磁環境控制限值》。修訂后取消了原88年版中的職業輻射限值的規定,只保留了公眾曝露控制限值的要求;同時增加了1Hz~100kHz頻段電場和磁場(其電磁源為50Hz的交流輸變電設備)的公眾曝露控制限值。它重點規定了我國電磁環境中控制公眾曝露的電場、磁場、電磁場(1Hz~300GHz)的場量限值;適用于電磁環境中控制公眾曝露的評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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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眾曝露控制限值
GB 8702-2014給出了公眾曝露控制限值,即為控制電場、磁場、電磁場所致公眾暴露,環境中電場、磁場、電磁場的場量參數的方均根值應滿足GB 8702-2014中表1的規定。環境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包括電場強度E、磁場強度H、磁感應強度B和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Seq四個,從1Hz~300GHz內的不同頻率范圍。對于脈沖電磁波,除滿足GB 8702-2014中表1中要求外,其功率密度的瞬時峰值不得超過表1中所列限值的1000倍,或場強的瞬時峰值不得超過表1中所列限值的32倍。GB 8702-2014還分別給出了電場強度限值、磁感應強度限值與頻率變化的關系圖。若要詳細了解GB 8702-2014標準中具體規定要求的請查閱下附件1。
附件1:GB 8702-2014《電磁環境控制限值》
3、豁免管理
GB 8702-2014要求:從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角度,下列產生電場、磁場、電磁場的設施(設備)可免于管理:一是100kV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輸變電設施;二是向沒有屏蔽空間發射0.1MHz~300GHz電磁場的,其等效輻射功率小于下表1-3所列數值的設施(設備)。
表 1-3:可豁免設施(設備)的等效輻射功率
4、限值的說明
我國現行的電磁輻射環境質量標準GB8702-2014《電磁環境控制限值》,是對照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遵循的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推薦限值標準,其我國制定的限值標準更為嚴格。參加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電磁場計劃”的國家中,其限值的嚴厲程度是不相同的,具體詳見下表1-4。在1Hz~0.1MHz頻段,我國限值(GB 8702-2014)比歐盟標準及WHO推薦標準略嚴,比美國、日本標準略寬,與世界各國比較,總體上處于中間略偏嚴。因此,只要符合該標準相應頻率的限值要求,就能確保公眾健康和安全。
表 1-4:WHO“國際電磁場計劃”的國家中限值的嚴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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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限值單個頻率場量的暴露限值要求。在GB 8702-2014中還給出了當公眾暴露在多個頻率的場量中時,應綜合考慮多個頻率的場量所致暴露的的評價方法。
二、關于GJB 5313標準
1、概述
我國中央軍委在2004年首次發布了GJB 5313-2004《電磁輻射暴露限值及測量方法》。在2017年對其今夕了第1次修訂,發布為GJB 5313A-2017《電磁輻射暴露限值及測量方法》。該標準規定了1Hz~300GHz電磁輻射環境中作業區和生活區輻射暴露限值、測量和評價方法。適用于軍事作業電磁輻射暴露環境的測量評價和防護指導。
2、內容簡介
在GJB 5313A-2017第4節《暴露限值》中,分別給出了作業區和生活區的暴露限值要求,而對作業區和生活區的暴露限值又分為多種情形分別給出,其分類情形詳見下表2-2介紹。其各種分類情形(6種)的暴露限值及要求,請查閱該標準原文,即見下附件2。
表 2-2:GJB 5313A規定的暴露限值的分類情形
附件 2:GJB 5313A-2017《電磁輻射暴露限值及測量方法》
從各種分類情形的暴露限值可知,其中在生活區,頻率范圍在100kHz以下的瞬時暴露限值(其表4)和頻率范圍在100kHz以上的短時間暴露限值(其表5)是與GB 8702-2014規定的公眾曝露控制限值(其表1)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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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GJB 475標準
在1988年由當時的國防科工委發布的GJB 475-1988《微波輻射生活區安全限值》中規定了軍用微波頻段(頻率范圍為300MHz~300GHz)雷達和其它微波設備工作時,生活區的安全限值(允許平均功率密度),具體詳見下表3-1(分為脈沖波和連續波)。與GB 8702-2014規定的公眾曝露控制限值(其表1)相比,GJB 475-1988要求更加嚴格。
表 3-1:軍標規定的微波輻射安全限值
另外,在早期,對微波、超短波通信設備工作時,各工作位置值機操作人員所處環境和區域的輻射安全要求應滿足國家標準GB 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設備安全要求》,具體詳見下表3-2(也包括脈沖波和連續波),僅供了解知曉。因為根據國家標準委2017年第6號公告和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論,該標準自2017年3月23日起廢止。
表 3-2: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設備安全要求(GB 12638-1990,已廢止)
四、關于GB/T 51391標準
在2019年首次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標準GB/T 51391-2019《通信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技術標準》的第3章《電磁環境保護》中要求:無線電通信局(站)通過天線發射電磁波的公眾暴露控制限值應符合現行標準GB 8702的有關規定。當然這里的無線電通信局(站)應包括但不限于的有:衛星地球站、微波站、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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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電磁環境監測
電磁環境監測是確保電磁環境控制限值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在GB 8702-2014中,關于電磁環境監測,其要求是: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和環境行業標準HJ/T 10.2《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導則 電磁輻射監測儀器和方法》、HJ 681《交流輸變電工程電磁環境監測方法(試行)》等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環境監測規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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