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1、淵源
無線電臺(站)雜散域內無用發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要求是無線電臺管理的組成部分,而無線電臺管理又是無線電通信管理的重要內容。全球的無線電管理是遵循國際電聯(ITU)的《無線電規則》。在《無線電規則》的第一章的第3條《電臺技術特性》中規定:發射電臺應符合附錄3中規定的雜散域內無用發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無線電規則》的附錄3是《雜散域內無用發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該附錄中對雜散域內無用發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進行了說明。
需要指出的是,而ITU的《無線電規則》是由每屆國際電聯世界無線電大會(WRC)結合當今全球無線電通信的實際(包括業務的發展、技術的發展等)而不斷修訂的。因此,在使用《無線電規則》時應采用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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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內標準
在我國,將《無線電規則》附錄3《雜散域內無用發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轉化為了國家標準,即1992年發布的GB 13421《無線電發射機雜散發射功率電平的限值和測量方法》。但在2008年修訂時,合并到了GB/T 12572《無線電發射設備通用要求和測量方法》中。國家標準是依據當時的《無線電規則》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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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概念
1、相關術語與定義
在《無線電規則》中,將無線電通信設備稱之為“無線電臺(站)”。因此,在《無線電規則》的第一章第1條《術語與定義》中給出有雜散域、帶外域、無用發射等術語的定義,為了助于大家理解,特匯總于下表2-1中。另外,在這些定義中,涉及到術語“必要帶寬”。
表2-1:相關術語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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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功率:
在《無線電規則》》的第一章第1條《術語與定義》中給出了功率的解釋是:凡提及無線電發信機等的功率,根據發射類別,均采用以下三種形式之一,并以設定的兩種符號之一表示:
峰包功率(PX或pX); 平均功率(PY或pY); 載波功率(PZ或pZ)
對于不同發射類別,在正常工作和沒有調制的情況下,峰包功率、平均功率和載波功率之間的關系載明在可用作指導的ITU-R建議書中。在應用于公式中時,符號p表示以瓦計的功率;而符號P表示相對于一基準電平以分貝計的功率。峰包功率、平均功率和載波功率的含義詳見下表2-2中。
表2-2:相關功率的術語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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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雜散域內無用發射的功率電平限值要求
1、《無線電規則》的要求
在《無線電規則》的附錄3《雜散域內無用發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中,對雜散域內無用發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進行了說明。該附錄的發射限值適用于雜散域內頻率上的所有發射,包括諧波發射、互調發射、頻率變換產物及寄生發射,具體詳見下圖3-1。雜散域的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從利用附件1確定的邊界向外延伸。該附錄的附件1是《帶外域與雜散域邊界的界定》。若要詳細了解《無線電規則》的附錄3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圖3-1:帶外域與雜散域
附件:《無線電規則》的附錄3《雜散域內無用發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
2、GB/T 12572的規定
目前我國現行的GB/T 12572《無線電發射設備通用要求和測量方法》是2008年修訂的,其中包括了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的要求。該標準的規定應是與上述《無線電規則》的附錄3的內容相一致的。但附錄3目前經過了WRC-12的修訂
大家知道,我國屬于全球無線電頻率管理區的第三區,為此,GB/T 12572依據了《無線電規則》的附錄3中的規定,但結合了我國無線電管理的實際,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的要求適用于頻率范圍是9kHz~300GHz。具體限值要求詳見該標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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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關于電臺的發射,在《無線電規則》還有個附錄2《發射機頻率容限一覽表》中,給出了全球的頻段為9kHz~40GHz的各種業務電臺發射機頻率容限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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