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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數據篇導引

數字微波通信系統的工作頻率和射頻波道配置

瀏覽:12821  來源:通信人在線  日期:2023-03-24

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的工作頻段和射頻波道配置應符合ITU-R的《無線電規則》及相關建議書的要求。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依據ITU-R的相關要求,及微波通信技術當今發展的實際和需要,對我國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的工作頻段和射頻波道配置進行了多錯的調整,以滿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微波通信的需求,有效提高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促進微波通信產業健康發展。同時,我國微波通信技術的有關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將依據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的相關管理要求,對微波通信系統的工作頻段和射頻波道配置也提出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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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電信主管部門的規劃要求

1、概述

我們知道,長期以來,我國數字微波通信系統的工作頻率和射頻波道配置,遵循的是原信息產業部于2000731日頒布的《關于調整1~30 GHz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系列及射頻波道配置的通知》(信部無[2000] 705號)和工信部于20081212日頒布的《關于發布7GHz頻段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及射頻波道配置規定的通知》(部無[2008]353號)兩個文件的要求。然而,為了適應數字微波通信技術的應用與發展,配合我國無線電頻率的規劃,結合我國數字微波通信應用的實際情況,工信部在202212月,發布了《關于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調整及無線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無[2022] 176號),并于202321日開始實行。需要指出的是,“176號”文的調整,是對原“705號”文和“353號”文規定內容的調整。因此,“176號”文的規定內容已經代替了原有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即,今后我國數字微波通信系統的工作頻率和射頻波道配置要求必須符合“工信部無[2022] 176號”文的要求。

欲詳細了解我國主管部門上述相關數字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管理文件要求的請進入

2、新調整的我國數字微波通信系統的工作頻率

在“工信部無[2022] 176號”文中,重新調整指配了我國數字微波通信系統的工作頻率,其頻段為:4GHz7GHz8GHz11GHz13GHz15GHz23GHz71~76GHz/81~86 GHz8個頻段。具體頻段頻率范圍詳見下表1-2,表中同時給出了調整前的12個頻段,以作對比,了解調整前后的不同。由表可知,調整后減少了使用的工作頻率,保留使用的大部分與調整前的工作頻率范圍是相同的。特別是調整后增加了 E 頻段(71~76GHz/81~86GHz 頻段),可規劃用于微波大容量回傳業務。

1-2:我國指配的數字微波通信系統的工作頻率(含調整前后的對比)

3、數字微波通信系統工作頻率的射頻波道配置

“工信部無[2022] 176號”文同時給出了我國數字微波通信系統各工作頻段的射頻波道配置方案,包括射頻波道配置表和波道配置詳細表。具體詳見下附件1-3特別提醒的是:由該波道配置方案知,表1-2中雖有其調整前后工作頻率范圍相同的頻段,但其波道配置方案卻不一定相同。另外,本次調整后,在高的頻段,增加了 56MHz112MHz 等大帶寬波道的配置。

附件 1-3:我國數字微波通信系統工作頻率的射頻波道配置方案

根據上述我國新調整的數字微波通信系統的工作頻率與射頻波道配置的介紹可知,與調整前的內容要求有較大的變化。

欲詳細了解“工信部無[2022] 176號”關于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調整說明的請進入

二、關于ITU-R相關數字微波系統工作頻段的建議

事實上,ITU-R對于數字微波系統的工作頻段(射頻工作頻率范圍)及相應的波道配置,有專門的研究、規劃和安排,出版有專門的F系列(固定業務)建議書,其工作頻段與對應的建議書編號匯總于下表2中,同時供通信人了解和知曉。由表可知,目前最高頻段已安排至92~95GHz

2ITU-R相關數字微波系統工作頻段的安排

三、我國相關標準的規定

特別指出的是:下述要介紹的我國數字微波系統相關國家標準和通信行業標準,均是依據“信部無[2000]705號”和“部無[2008]353號”要求給出的工作頻段和射頻波道的配置。只有待它們重新修訂后才能符合上述工信部調整后“工信部無[2022] 176號”的要求。

1、關于數字微波系統通用的相關標準

1GB/T 13159的規定:在國家標準GB/T 13159-2008《數字微波通信系統進網技術要求》中,給出的TDM數字微波系統(包括PDHSDH)的工作頻段與射頻波道配置的規定與原信息產業部的部無[2000]705號文件要求方案是完全一致的。并且規定1.5GHz頻段及其波道配置僅用于點對多點微波接力系統;4GHz6GHz為國家公用電話網的干線頻段。

欲具體了解GB/T 13159-2008標準內容請進入

2YD/T 5088的規定:我國通信行業標準YD/T 5088-2015《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工程設計規范》規定: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包括TDM和分組)的工作頻段應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局關于1~30GHz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及射頻波道配置的相關規定(即[2000] 705號文件)。對于30GHz以上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的工作頻率與波道安排應根據實際應用情況參考ITU-R相關建議來配置。

2、關于PDH微波系統的標準

專門針對PDH數字微波系統的現行標準是國家標準GB/T 13503-1992《數字微波接力通信設備通用技術條件》,所稱的數字微波實際上僅指PDH數字微波系統。該標準規定的工作頻率范圍為0.8~30GHz,但只規定了0.8~18GHz段,18~30GHz段待定。在0.8~18GHz范圍內給出了0.80.91.52467811131518GHz12個工作頻段。但由于該標準發布于1992年,顯然它與信產部的部無[2000] 705號文方案是不相符的,事實上,該標準所規定的PDH數字微波系統的工作頻率及射頻配置要求已經不適用了。

欲具體了解GB/T 13503-1992工作頻率及射頻配置的請進入

3、關于SDH微波系統的標準

關于我國通信行業標準YD/T 2529-2013SDH數字微波通信設備與系統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在第5.3節《頻段、信道安排及容量系列》中規定,工作于23GHz23GHz以下的工作頻段應符合信息產業部的部無[2000] 705號文件和工信部的部無[2008]353號文件的規定。因此,該標準并沒有像兩個文件那樣一一給出各頻段的射頻配置,而是給出了系統劃分,即根據射頻頻段、波道間隔和容量系列(這些都是符合與兩個文件的方案要求),把SDH微波分成若干個系統,如下表3-3-13-3-2所示。

3-3-1SDH數字微波3GHz~11GHz13/15/18GHz的系統劃分及信道安排

3-3-2SDH數字微波23GHz~55GHz的系統劃分及信道安排

在上表中包括系統編號、工作頻段(包括了23GHz以上的到55GHz)、信道間隔、頻譜效率等級、信道安排及對應的傳輸容量等。其中信道安排可以是相鄰波道交叉極化(ACAP)、相鄰波道同極化(ACCP)和同波道雙極化(CCDP);其頻譜效率等級如下下表3-3-3所示,因為給定頻帶中的最高傳輸速率是取決于調制方式,根據調制方式的調制狀態可劃分為若干個頻譜效率等級。

3-3-3SDH數字微波頻譜效率等級的劃分

4、關于分組微波系統

在我國通信行業標準YD/T 2742-2014《分組數字微波通信設備與系統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中的規定,類同于上述SDH微波系統一樣,給出了分組微波的系統劃分及頻譜效率等級,具體分別詳見下表3-4-1和表3-4-2

3-4-1:分組數字微波的系統劃分

3-4-2:分組數字微波頻譜效率等級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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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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