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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臺(站)管理的法規依據與管理機制

瀏覽:4426  來源:通信人在線  日期:2022-12-08

無線電臺(站)的管理是無線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無線電臺(站)的管理,是指無線電臺(站)在遵守法律法規時其設置、使用、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等全系列活動的集合,通常包括其許可與核準管理、備案與登記管理、檢查與監測管理等。線電臺(站)是開展無線電業務的硬件設施,只有實施和加強無線電臺(站)的管理,才能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

一、無線電臺(站)管理的直接法規依據

1、國家法律依據

在我國最直接的法律依據如《刑法》中第二百八十八條明確確定有“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等等。

2、國家行政法規依據

在我國最直接的行政法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等。《無線電管理條例》中的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條例。

無線電管理條例》中,其第四章《無線電臺(站)管理》共15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專門對在我國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管理作出了相應的具體管理規定。其第五章《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共9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專門對在我國研制或進口、生產與銷售及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作出了相應的具體管理規定。

3、國家部門規章

在我國最直接的部門規章依據有《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等等。這些由國家無線電主管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時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而針對無線電臺(站)管理的的細化、具體化,更便利、更有利于無線電臺(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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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線電臺(站)管理的主要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對于無線電臺(站)的管理的范圍主要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管理;二是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三是建立衛星通信網與設置使用地球站(包括固定地球站和移動終端地球站)的管理。

三、無線電臺(站)的管理機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其無線電臺(站)的管理范圍的,無線電臺(站)的管理機制應包括下述的主要內容。

1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管理制度

1)使用許可制度: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頒發無線電臺執照,需要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同時核發無線電臺識別碼。其各種電臺種類的具體管理要求詳見下表3-1-1-1中。但在設置、使用如下表3-1-1-2所示的無線電臺(站)可以不用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3-1-1-1:各類無線電臺的管理

3-1-1-2:豁免管理的無線電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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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照的有效期管理制度:關于電臺執照的有效期與是否需要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相關,具體要求詳見下表3-1-2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無線電臺(站)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更換無線電臺執照。

3-1-2:無線電臺執照的有效期

3無線電臺識別碼編制和分配管理制度: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向國際電信聯盟統一申請無線電臺識別碼序列,并對無線電臺識別碼進行編制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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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線電臺(站)使用變更與終止管理制度: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設置、使用;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無線電臺(站)終止使用的,應當及時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交回無線電臺執照,拆除無線電臺(站)及天線等附屬設備。

5)無線電臺(站)協調的涉外管理制度:我國境內電臺與境外電臺的相互有害干擾,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有關單位與有關的國際組織或者國家、地區協調處理。

6)無線電臺(站)的檢查與監測管理制度。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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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無線電臺(站)射頻技術指標管理要求:我國無線電管理機構專門針對各種業務的無線電臺(站)設備的發射技術指標做出了規定,以確保干擾的最小化。因此,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應符合其射頻技術指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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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制度

1)施行型號核準制度。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改變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核定的技術指標。

2)銷售設備的備案制度:在銷售已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臺(站)設備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備案(采用線上備案),否則不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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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衛星通信網與設置使用地球站的管理制度

1施行建立衛星通信網許可制度:建立衛星通信網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建立衛星通信網。

2設置使用地球站施行審批管理制度:設置使用地球站(包括移動終端地球站)的,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的無線電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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