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第二條給出的行政處罰定義。在我國,處罰分為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是由法院做出的;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被處罰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被處罰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再則,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處罰。行政處罰是對被處罰人一種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的懲戒,其處罰的種類包括有《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的六種,可歸結為如下表1所示。
表 1:行政處罰的種類與形式
我國信息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受國務院的委托,主管全國信息通信行業的管理工作。對于有違反信息通信行業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行為,可行使其處罰權力。因此,我國信息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包括也郵電部、信息產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針對通信行政處罰程序做出了相關規定。以規范通信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各級通信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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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出臺沿革
1、郵電部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郵部[1995] 731號)
為規范通信行政處罰行為,保證通信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郵電部在1995年10月27日制定并發布了《通信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規定所稱通信行政處罰,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通信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所作出的行政制裁。規定所稱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是指郵電部及其設在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的郵電管理局。該《暫行規定》的內容是由八章三十四條所組成,其基本情況詳見下表2-1,包括章名稱及所對應的條數。
表 2-1:《通信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基本情況
2、信息產業部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在1996年頒布實施后,通過《通信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郵部[1995] 731號)多年實施經驗的積累,結合電信市場的變化和管理體制與機制的變化,信息產業部決定對《通信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修訂,于是在2001年5月10日發布了《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通信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郵部[1995] 731號)。
該《規定》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通信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通信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的程序實施。通信主管部門,是指信息產業部、國家郵政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郵政(管理)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通信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該《規定》的內容是由五章四十九條所組成,其基本情況也列在表2-1中,包括章名稱及所對應的條數,以做比較。若要詳細了解該《規定》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
3、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的修訂草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在2019年12月20日發布了“關于《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公告要求:為適應通信業發展和管理的新要求,全面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信息通信領域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現將《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或建議請于2020年1月19日前反饋。目前,期待著工信部新修訂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發布。
三、相關解讀
1、通信行政處罰,是信息通信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如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當事人(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有違信息通信行業方面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為的一種懲戒。這種懲戒是一種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方式的懲戒行為,其最高處罰力度為“行政拘留”,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當當事人的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可能有違法律,此時將由法院處罰,即涉及到了刑事處罰范圍。
2、通信行政處罰過程,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并結合《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實施。因為《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僅規定的是通信行政處罰程序。同時,還要結合信息通信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所頒布的各種各類部門規章中的“罰則”或“法律責任”的內容予以實施。
3、《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規定,實施通信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在內容上相對完整,要求嚴格,適用范圍廣,主要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審查調查結果、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決定書等步驟。這樣相對來講,實施通信行政處罰將是更加公正公平,如此既對當事人的違規行為進行了懲戒,又最大可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基本權益,同時更維護了行政處罰法律效果的嚴肅性、公正性。
4、《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發布于2001年,實施至今已二十多年,這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經過了多次的修訂。還有,電信市場環境與電信服務種類的變化、國家行政管理機制改革的變化,亟待需要新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與之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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