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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信資費管理的法規依據、管理方式與管理機制

瀏覽:8307  來源:通信人在線  日期:2022-12-09

我國電信資費的管制框架由一系列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主要分三個層次,第一層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層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層為國家相關政府部門的部門規章。依據電信資費的管制框架體系,由國務院的信息通信管理部門行使相應的管理職能,以及開展相應的管理機制。

一、電信資費管理的法律依據

1、國家法律

我國電信資費管理依據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于19971229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199851日起執行?!秲r格法》中明確指出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制定《價格法》的目的是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其中明確規定了三種定價形式,即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其三種定價形式的含義詳見下表1

1:三種定價形式的含義

《價格法》中對政府的定價行為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政府對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可以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定價的依據為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國民經濟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同時提出了聽證會制度,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2、國家行政法規

20009月由國務院頒布的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其第二章第三節《電信資費》專門對我國電信資費管理做出了規定。后在2147月第1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對《電信資費》這一節做了較大的修改,改變了我國電信資費管理方式。具體規定的內容見下述。

3、部門法規與規范性文件

對于電信資費管理,我國電信主管部門并沒有專門制定其部門法規,他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章第三節《電信資費》的規定,發布實施了大量地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具體的電信業務,尤其是作為國家重要的公用事業的基礎電信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加強了電信資費的管制,將國家、企業和用戶三者利益有機結合,制定和調整電信資費。

二、我國電信資費管理機制及其沿革

我國電信資費管理機制(應包括管制形式和管制內容)在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隨著我國電信市場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目前共經歷下述三個階段。

1、簡單粗放的管理機制階段(1998年前階段)

從建國后到1998年近50年間,該階段的重要轉折點為1998年信息產業部的成立。在此階段,我國電信行業基本上是壟斷經營的,電信資費管理上采用的是政企合一的形式。此時的電信資費管理機制呈現出的特征是:簡單、粗放、封閉,導致電信業務價格不放開,不透明,不合理。

2、宏觀調控的管理機制階段(1998年到2014年階段)

該階段的重要標志是從1998年信息產業部的成立,到2014年《電信條例》的第一次修訂,這不到20年期間。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后,從1994年開始我國電信市場初步引入了競爭態勢,特別是信息產業部在1998年成立后,根據電信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在完成以政府為主導的電信資費結構性調整之后,在政府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下,逐步建立了新的電信資費管理體系,以適應電信市場競爭和發展需要。尤其是20009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并以國務院令第291號正式對外發布,為電信資費管理提供了法規依據。

《條例》的第二章《電信市場》中的第二節《電信資費》,專門對電信資費方面做出了規定,一共四條,主要明確了資費制定的原則、資費的分類及管理、資費制定的程序,采取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建議和對電信企業的要求等。在此,將2000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關于電信資費管理規定的四條內容及釋義列于下表2-2中。

2-22000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關于電信資費的規定及釋義

欲具體了解我國《電信條例》立法歷程的請進入。

由表可以看出,此時《條例》制定時,完全依照我國《價格法》,對于電信資費的種類采用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形式,以政府調控為主。那是因為當時電信市場剛剛放開,市場競爭并不充分,這樣的電信資費的管理機制是適應當初的電信市場環境的,也是為電信資費向市場調節價過渡提供了必要保證。此階段電信資費管制框架的詳細組成情況如圖2-2所示;此階段的管理機制呈現出如下特征:

第一是,統一負責,分級管理機制;第二是,以市場為導向的價格形成機制;第三是,規范化的審批備案機制第四是,嚴格的監督檢查機制。

2-2:宏觀調控管理機制階段的電信資費管制框架

當初的信息產業部統一負責全國的電信資費的管理工作。在對于市場調節價、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資費調整制定,由信息產業部提出方案,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包括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物價總局等)的意見,最后國務院批準。為此,信息產業部牽頭在我國電信資費管理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政策,發出了大批的規范性文件。

欲詳細了解當時信息產業部牽頭發出的電信資費管理文件索引的請進入。

欲更多了解當初我國各類電信業務資費情況的請進入政府定價項目;政府指導價項目; 市場調節價項目;上限管理模式項目

(注意:上述各項目見證了我國各種電信業務資費情況的時代變遷,是一組非常珍貴的歷史資料,值得收藏)

3、市場調控的管理機制階段(2014年后階段)

該階段的一個重要轉折點是2014年的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第一次修訂。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培育與發育,尤其是電信市場的形成和不斷完善,電信資費實行政府宏觀調控的基礎上,信息產業部不斷培育市場調節價機制。例如,在20096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移動可視電話業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知》(工信部聯通[2009] 288號)等。正是由于這種不斷培育的結果,將導致我國電信資費管理機制新階段的開始。

正真全面實行完全市場調控價是國務院在2014729日決定對2000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進行修訂開始。國務院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因而對電信條例進行了第一次修改。而本次修改的內容重點是電信資費管理方面,原有的四條內容全部被變動,有條款被修改的;有條中款被刪除的;也有將二十四條被整條刪除的,具體修改前與修改后的條款對比詳見下表2-3。

2-32014年對《電信條例》中電信資費條款修改情況

由上表可知,經過修改后,電信資費管理完全實行市場調節價,而取消了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管理形式,同時提出了國家依法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規則的要求。所以此階段的管理機制呈現出的特征是:電信資費價格由電信運營企業依據市場運作而自己確定,政府對電信資費的管理集中在監督管理上。

為此,在20145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專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工信部聯通[2014] 182號),放開所有電信業務資費。通告提出,對所有電信業務資費均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企業可以自主制定具體資費結構、資費標準和計費方式。《通告》還廢止了涉及電信資費審批的相關文件。此項政策給予了電信企業全面靈活的自主定價權,對進一步鼓勵電信市場競爭,充分發揮市場無形的手對資費的調控作用,全面提高電信市場經濟運行效率具有重大意義。

然而,在20205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又頒布了《關于取消電信業務資費告知制度的通告》(工信部聯通信函[2020] 100號),又取消了上個《通告》文件中的電信業務資費告知制度。

欲詳細了解上述兩個《通告》文件具體內容的請進入

我國電信資費的管理機制經過了三個階段的調整變遷,充分說明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效果,包括電信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呈現出的可喜局面,帶來的可喜成果,既凸顯了電信資費管理的法制化,同時為電信用戶帶來了豐厚的實惠,也為電信企業創造了無限商機。

欲進一步了解我國電信行業法規體系的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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