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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立法歷程

瀏覽:10170  來源:通信人在線  日期:2022-09-30

一、概述

為了使我國電信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讓電信行業發展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我國是非常重視電信立法的,從解放初期開始起草《郵電法》,到后來的《電信法》的起草,直到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頒布,其電信立法過程一直在不斷進行著,包括目前為止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關心電信事業發展的有識之士仍在執著地推動《電信法》的起草、論證、立法。

從解放初期,當初的郵電部早在1955年就開始組織擬定《郵電法(草案)》,直到198011月郵電部又組織人員開始起草《電信法(草案)》,由于我國的特殊條件,《電信法》的立法過程,歷經幾十年起草、修改、征求意見、推動成法等周而復始,卻成為了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直到今天我國仍然缺失一部《電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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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電信法》難以成法的現實情況下,另辟蹊徑,開始推動行政法規的建立,即《電信條例》的立法。在電信條例成法后,將以電信條例為依據,進而促成其他電信專業或業務的行政法規的制定,如無線電管理、互聯網網絡管理等。

二、《電信條例》的誕生

隨著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的改革開放,電信業的改革步伐邁的更大,原來壟斷經營、政企不分的郵電體制被徹底打破,我國電信行事業發展環境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電信的監管和服務等方面對法律法規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因此,當初1998年新成立的信息產業部,在繼續推動《電信法》立法的同時,積極主動向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并與國務院法制辦達成共識認為,有必要由國務院先制定《電信條例》等行政法規,以適應電信業依法監管和服務的急切需要。

國務院領導同志對電信立法十分重視,國務院對《電信條例》的制定給予了大力支持,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將《電信條例》列入國務院立法年度計劃。國務院領導同志先后數次專門就電信立法問題作批示或者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電信立法問題,要求加快電信立法的起草工作。

1999年和2000年兩年中,在國務院領導同志的親切關懷下和國務院法制辦的具體指導下,信息產業部做了大量電信立法的基礎性工作,并于199912月向國務院上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送審稿)》。之后,部與國務院法制辦對送審稿共同進行了研究,征求了國家計委等35個國務院部門和廣東等5個地方以及中國電信、中國聯通等6家電信企業的意見,并到廣東、福建進行了調查研究,還考察了法國、德國和瑞典的電信立法情況。在此基礎上,經過對送審稿反復研究、修改,有關內容還經電信專家反復斟酌,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草案)》。該草案于2000920日經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925日以國務院令第291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的頒布,是我國電信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國電信法制建設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為我國電信業的監管和服務等提供了法規依據和保障。電信條例共有7章,81條和1個附件,其章名與對應的條數匯總于下表2中。該條例主要確立了我國電信業行政監管的八項重要制度,其附件為《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也是我國首次公布電信業務分類。若詳細了解其條例具體內容的請查閱附件2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版)的章、節、條

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版)》(國務院令第291號)(已作廢)

三、《電信條例》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的頒布實施后,到目前為止,為了適應電信市場的發展,經過了國務院的兩次修訂。這兩次修訂都是為了我國實施簡政放權、減少行政收費措施,適應我國深層次改革的需要。

12014年修訂

201472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令第653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2014128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這次修改,其中包括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涉及修改的共7條,包括刪除1條、3款,具體詳見下表3-1。這樣經修訂后,2014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章、節數沒有變化,但條數由原來的81條變為80條,電信資費一節刪除了其中一條(第二十四條)。

3-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4年版)修改的內容

另外,由于其第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目錄所列電信業務分類項目作局部調整,重新公布。因此,附件《電信業務分類目錄》雖然本次沒有直接宣布修訂,但實際上原信息產業部在2003年已專門發文,對我國電信業務分類目標進行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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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修訂

201626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次修訂,其中包括2014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涉及修改的共計1條,即對第十六條進行了修改,具體改動內容詳見下表3-2。實際上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15年已專門發文,又一次對我國電信業務分類目標進行了調整。若詳細了解其2016年版電信條例具體內容的請查閱附件3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6年版)修改的內容

附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6年版)》(國務院令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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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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