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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信資源管理的法規依據與管理機制

瀏覽:5160  來源:通信人在線  日期:2017-11-13

一、電信資源管理的法規依據

我國電信資源管理的法規依據主要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信息通信主管部門的部門規章兩個層次。國務院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信息通信主管部門的部門規章有《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等。依據電信資費的管制框架體系,由國務院的信息通信管理部門行使相應的管理職能,以及開展相應的管理機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291號)第二章《電信市場》中第四節《電信資源》,專門對電信資源的管理原則、管理內容、資源分配方式及資源的使用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有從第二十六條到第二十九條共四條,具體條款內容及釋義詳見下表1。這是目前我國電信資源管理的最直接、最根本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關于電信資源的規定及釋義

2、《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72號)第三條明確指出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并且在第三章《頻率管理》中規定了無線電頻率劃分與發布制度、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制度、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等。無線電頻率資源納入到國家行政法規管理,可見其特殊性和重要性。

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信部令第26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2012年版)和我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目的是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臺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該規定對在我國使用的無線電業務頻帶分配、指配和使用頻率的劃分規定。

4、《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28號)是專門針對電信碼號資源管理的一個部門規章。在其第三條明確指出電信碼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并規定了我國碼號資源的統一管理制度、碼號資源的審批制度、有償使用制度等,同時具體規定了碼號資源的管理內容和使用(申請與分配、使用方法、碼號調整等)。

5、《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43號)是專門針對互聯網域名管理的一個部門規章。它規定了互聯網域名統一管理理制度、互聯網域名服務的許可制度、互聯網域名服務的監督檢查制度等。同時規定了互聯網域名管理的內容、申請要求、服務要求等。

6、《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4號)是專門針對互聯網IP地址資源管理的一個部門規章。它規定了互聯網IP地址的備案管理制度及監督管理制度,這是由于互聯網IP地址是直接由國際組織授權分配使用的緣故。

電信資源的管理還應包括衛星軌道資源的管理。

二、電信資源管理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對電信資源實行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償使用”的原則。

1、統一規劃,是指國務院信息通信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際電信組織的相關建議,國家電信網網絡建設、業務發展及可用電信資源的情況,對電信資源作出統籌安排,地方電信管理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授權管理的電信資源擬訂規劃方案,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后,納入全國電信資源統一規劃,審批、調整、回收。多數電信資源規國家所有,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劃要求統一進行。電信資源規劃既要注意資源使用的整體性、全局性,也要考慮現實,兼顧長遠,根據不同時期、不同電信業務的特點,有計劃、有步驟地持續開發利用電信資源,不斷滿足我國電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和國家安全、搶險、救災等應急工作的需要。

2、集中管理,是指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各種電信資源實行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分級負責。地方電信管理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下,嚴格按照國家電信資源管理的各項政策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資源依法管理,保證國家有關電信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在本地方的貫徹實施。

3、合理分配,是指電信主管部門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根據資源規劃,科學分配電信資源,分配電信資源不僅要滿足電信業務發展需要,同時要能有效促進電信市場公平、有序、有效競爭,使電信資源真正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4、有償使用,是指使用電信資源必須按照規定向國家交納資源費。國家收取電信資源費的目的是調節和控制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電信資源使用者對電信資源的需求,促進電信資源利用率的提高。

三、電信資源管理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電信資源是指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電信網碼號等用于實現電信功能且有限的資源”。這些電信資源它具有兩個顯著特征,即實現電信功能和有限性特征,其涵義詳見下表3

3:電信資源的特征涵義

條例所列的電信資源是傳統通信網所使用的資源,這些資源是可以由我國依據國際電信聯盟(ITU)的所定規則(電信規則和無線電規則)自己開發利用、支配分配的,這些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使用者要向國家上繳資源占用費的,因而這些資源無異要納入我國電信資源管理的范圍。而互聯網網絡所使用的資源,包括互聯網域名和互聯網IP地址資源,它是由相應的國際組織開發、支配、分配的,但它在我國境內使用,它同樣要納入我國電信資源管理范圍之中,只是管理的方式、內容有些不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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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信資源的管理制度

1、分級管理制度。國務院授權其信息通信主管部門(原信息產業部,現為工業和信息化部)為國家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電信資源的管理工作。地方電信主管部門(現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通信管理局)在信息通信主管部門授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信資源的管理工作。

2、許可管理制度:或稱審批管理制度。使用資源應經過國家電信主管部門的許可,即對使用者設定一定條件(即資格),凡滿足資格的使用者提出所需資源使用申請,按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相應的資料信息,經電信主管部門審批后準予使用;否則不予許可。如電信碼號資源、無線頻率資源、域名服務等。

3、備案管理制度:或稱報備管理制度。經國際相關組織獲取,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電信資源,應在我國電信主管部門進行使用備案,報備時應提交主管部門所要求的相關資料信息。如IP地址資源等。

4、監督管理制度:國家信息主管部門,對電信資源的使用開展檢查活動(包括例行檢查制、報告制、處理處罰制等),以監督電信資源使用者是否合理使用電信資源,是否按照許可或報備的要求使用電信資源,以維護電信資源的有效利用。我國所有的電信資源都實行監督管理制度。

5、有償使用管理制度。屬于國家自然資源的電信資源,使用者應按國家要求的征收費用標準,向國家上繳資源占用費。以調節和控制電信資源使用者對電信資源的需求,達到追求電信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國家對資源占用費的征收標準、上繳方式及繳費要求等將做出管理規定。如碼號資源、頻率資源等的使用。

6、分配管理制度。所謂分配管理制度即當使用者獲準資源的使用后如何獲取資源的形式的管理。目前我國對資源的獲取一般采用指配、隨機選擇、拍賣等方式,指配方式是較常用的方式,即根據資源所實現電信功能的要求指配給使用者使用。如碼號資源、頻率資源等。

7、調整管理制度。電信資源是為實現電信功能的電信網絡所服務,而電信網絡是隨著電信業務技術、容量能力的發展而演進的。因此,為電信網絡所服務的電信資源也必然需要隨之調整的。國家電信主管部門將依據規則(如電信規則、無線電規則等)從事調整機制,且進行方案公布;電信資源的使用者應服從國家的電信資源調整的管理,以共同促進電信實業的進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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