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是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堅持實施的一項無線電電臺(設備)管理的基本制度,并已經國家法規確立的無線電管理中的一項必要的許可制度。通過該制度的嚴格實行,確保了我國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通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許可制度,在我國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外)應獲取其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代碼,核準代碼應在設備的相關位置標注。否則屬于違法行為,將予以嚴懲。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代碼編碼規則,經歷了我國無線電管理機構制定的不同版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23年8月21日,制定了最新版本,下述予以介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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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核準證書和核準代碼不同時期版本的沿革
對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許可就是頒發核準證書和核準代碼。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代碼編碼規則,已經歷了不斷的變化和演進。從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到原信息產業部和現在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都為此發布有相關的管理文件進行規范,它們是:國家無委的《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 [1995]15號)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 [1997] 12號);信息產業部的《關于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通告》(信部無 [1999] 36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變更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格式的通知》(工信廳無 [2009] 9號)和《關于修訂發布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代碼編碼規則的通知》(工信廳無 [2023] 47號)等。它們之間后期文件取替了前期的文件,“工信廳無 [2023] 47號”《通知》為最新規定,并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若要詳細了解其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關于修訂發布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代碼編碼規則的通知》(工信廳無 [2023] 47號)
2、發布新版的因由
之所以新發布實施“工信廳無 [2023] 47號”《通知》,首先是因為要落實國務院辦公廳2022年9月頒布的《關于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 [2022] 31號)得要求。另外是因為要實施在2022年12月首次頒布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7號),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2016年版)相配套。關鍵是因為這兩個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允許申請人自主編制型號核準代碼等一系列惠企措施,有必要對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編碼規則進行相應的修訂。此舉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具體舉措,有助于方便企業提前安排生產計劃,縮短產品上市時間,有助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助于加快推動型號核準電子證照的實施。
欲詳細了解國務院“國辦發 [2022] 31號”《意見》的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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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行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樣式
依據工信廳無 [2023] 47號《通知》,新版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樣式”,是在原信息產業部在1999年4月26日發布的《關于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通告》(信部無 [1999] 363號)中制定的樣式基礎上進行的修訂。由原來的兩頁(詳見下圖2),此次調整為1頁主頁(證書)和2頁附頁(設備技術信息+企業信息)的形式,證書的內容相應增加,其變化主要體現在如下表2所述。它結合了型號核準電子證照標準的制定,改進了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其新版證書樣式請在本文附件中查看。
圖 2:原信息產業部版核準證書樣式
表 2:新的核準證書樣式調整變化的主要體現
三、新版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編碼規則
1、不同時期核準代碼編碼規則的對比
依據工信廳無 [2023] 47號《通知》,新版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編碼規則”,是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變更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格式的通知》(工信廳無 [2009] 9號)中制定的編碼規則基礎上進行的修訂。而“工信廳無 [2009] 9號”是對信息產業部“信部無 [1999] 363號”中的編碼規則的變更。進而,信息產業部“信部無 [1999] 363號”是在原國家無委的《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 [1997] 12號)中制定的編碼規則基礎上的調整。為了使大家了解,下表3-1-1列出了四個文件所制定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編碼格式。由表可知,為了規范管理、便于管理,其編碼格式構成位數在不斷的增加;其“編碼ID”都使用了當時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英文縮寫;其編碼格式構成中都使用了1位“設備類型代碼”(用大寫英文字母表示),其歷次使用變化情況詳見下表3-1-2(最新版變動較大)。
表 3-1-1:我國歷次制定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編碼格式
表 3-1-2:我國歷次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編碼格式中的設備類型代碼情況
2、新版編碼規則的變化
由表 3-1-1可知,原國家無委與原信產部的核準代碼編碼格式基本相同(位長8位),包括其構成和位數,僅是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英文縮寫不同(OSRRC和CMII);位長8位得編碼ID包括:2位年號代碼、1位設備類型代碼、5位序號代碼。
在工信部對原編碼格式第1次修訂時(2009年):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英文縮寫改為“CMIIT”;其核準代碼編碼格式構成的位長(最長11位)中,增加了1位“產地標識”(用P表示國產;用J表示進口)編碼;年份標識使用了4位編碼;序號編碼改為4位或5位。
在工信部的第2次修訂時(最新版):其代碼編碼格式構成的位長(位長12位)中,將原“產地標識”調整為“屬地代碼(2位數字)”;將原“序號”調整為“自主代碼(4位字符)”;調整了“設備類型代碼”的內容(見表3-1-2);新增了“企業代碼(3位字符)”,并將“年份標識”改回為2位編碼。
還有,由表 3-1-2可知,最新版本的設備類型代碼取消了2009年前版本中的短距離(低功耗)發射設備(即微功率發射設備),這與2016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新版)的要求相適應,因為新版《條例》豁免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型號核準。
下表3-2匯總了最新版型號核準代碼的變化主要體現的七個方面。
表 3-2:最新版型號核準代碼變化的主要體現
3、新版的代碼編碼規則
關于最新版本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編碼規則的具體要求請查閱“工信廳無 [2023] 47號《通知》”,即見本文的附件。根據新版“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編碼規則”可知,企業(申請人)可以按照編碼規則自主編制型號核準代碼,這樣,申請人在提交型號核準申請時即可提前獲得其型號核準代碼。然而企業進行自主編碼時,需注意下表3-3所述的事項。
表 3-3:企業進行自主編碼時需注意的事項
另外,新版型號核準證書和編碼規則正式實施后,在證書有效期內,舊版證書和原有的代碼(CMIIT ID號)依然有效,無需調整。如舊版證書需延期或變更的,申請人可按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提交申請,獲得新版證書后,CMIIT ID號仍保持不變。對于新申請的設備,將按新規取得新版型號核準證書和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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