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功率無線電設備(Micro-power Radio Device)在工業、農業、機械、醫療等許多行業,甚至包括我們日常生活用品中,用處都非常廣泛的一種無線電設備。雖然使用用途廣泛、發射功率微小,但這種無線電設備在無線電管理中,又處于一種特殊管理要求的一種無線電設備。我國在201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672號令)中專門增加了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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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概念與特點
1、概念
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一般是指提供單向或雙向通信,發射功率很小且對其它無線電設備僅具有較低干擾可能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多數情況下微功率設備與相關頻段內的無線電業務能夠共用頻率,并遵循不對其他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保護要求的使用原則。
2、特點
根據國際電信聯盟(ITU)相關決議和建議書,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微功率性。該種設備的發射能量跟小、傳輸距離有限;通常情況下該類設備的發射功率限值在數毫瓦或數十毫瓦(mW)量級,或者在10米處的電磁場強限值在十或數十微安每米(μA/m),對其它無線電通信系統不至于造成干擾或很大干擾。二是共頻性。該種設備使用的工作頻率往往是與其它無線電業務設備共同使用相同的頻率頻段(包括ISM頻段)。三是免許可性。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無需辦理頻率使用許可和臺站執照。四是不受保護性。在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時,當受到其它無線電業務系統的干擾時應自我忍受或暫停使用;當干擾到其它無線電業務系統時應立即停用。五是合規性。研制或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技術要求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此時的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是能夠正常使用的。
3、用途
對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依據其上述特點,其根本用途是適用于可靠性、安全性、實時性、移動性要求較低,僅提供短距離通信需求的場景。
二、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分類目錄
由于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在各行各業的用途極為廣泛,因此,國家按其用途進行了分類管理。隨著技術的發展,其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新的用途種類在不斷出現,而有些舊的用途種類的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在淘汰之中。因此,我國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按用途的管理分類是在調整變化之中。
1、早期的分類
事實上,早在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時期,曾對無繩電話機、無線話筒、導游解說無線電設備、電視伴音無線電轉發器、大型起重機械專用遙控設備、電子吊秤無線傳輸設備、玩具型無線電通信設備, 以及玩具型無線電遙控設備等各種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進行了分別的管理要求,但沒有形成一個體系管理的制度。
2、1998年時的分類
直到信息產業部成立伊始,在1998年5月19日頒布了“關于發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信部[1998] 178號)。在《該暫行規定》的附件《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中,根據使用用途的不同,將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分為十二大類實行無線電管理,其中又將“通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類”依據所使用頻段不同進一步分為A類~E類共五小類,具體分類情況2-2中。
表2-2: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分類(信部[1998] 178號通知)
3、2005年時的分類
信息產業部于2005年9月5日又頒布了“關于發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的通知”(信部無[2005] 423號),它是對信部[1998] 178號的附件進行了修訂。在此次修訂中,將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分類進行了調整,劃分為十四大類,其中又將“通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類”依據所使用頻段不同進一步分為A類~G類共七小類,具體分類情況2-3中。
表2-3: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分類(信部無[2005] 423號通知)
4、2019年時的分類
工信部在2019年11月28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號)。該公告是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信部無[2005] 423)的再一次修訂,發布為《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在此次修訂時,將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分類再次進行了調整,劃分成了八大類,其中又將“通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類”依據所使用頻段不同進一步分為A類~H類共八小類,具體分類情況2-4中。
表2-4: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分類(工信部2019年第52號公告)
三、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要求
由于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廣泛性,且往往是與其它無線電業務共頻使用,為此我國十分重視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管理,對于設備工作頻率的指配和設備射頻技術要求;以及設備的設置使用、研制生產等做出了嚴格的管理要求。且為了適應無線電業務、無線電技術的發展,其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要求是在不斷調整變化的。我國對于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有序管理是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的。
1、暫行管理規定
為促進無線電通信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管理,防止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對廣播電視、導航、移動通信及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務產生干擾,確保各種無線電設備正常、有序的工作,根據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信息產業部在1998年5月19日特制定并頒布了“關于發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信部[1998] 178號)。該規定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管理文件。它明確了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范疇(12類,見表2-2),并對這些設備的頻率指配、發射技術要求做出了詳細的要求。同時對這些設備在設置使用、研制生產(包括進口)過程中的許可管理、干擾處理管理、使用與場景管理、產品文件要求、處罰管理等進行了規定。該暫行規定共三章十八條一個附件,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若要詳細了解該《暫行規定》具體內容的可在下附件3-1中查閱,但僅供了解知曉。
附件3-1:我國相關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管理文件匯編
2、技術要求的修訂
信息產業部在2005年9月5日又發布了《關于發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的通知》(信部無[2005] 423號),它是對信部[1998] 178號的附件《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進行了修訂。在此次修訂中,將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范疇調整為十四大類(見表2-3),并對這些調整后各類設備的頻率指配、發射技術要求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的也在附件3-1中查閱,但僅供了解知曉。
3、暫行規定的修訂
工信部在2019年11月28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號)。該公告事實上是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信部[1998] 178號)的修訂;是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信部無[2005] 423號)的再修訂,其附件名稱變為《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此時,只是沒有修訂為正式規定,而是以公告的形式發布。此次,不但修訂了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范疇(為八大類,見表2-4)、劃清了管理邊界,同時也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的相關管理要求重新進行了規范,其中在許可管理中,新實施了免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這是為了適應201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672號令),其中明確國家規定的微功率設備的許可要求)。
該公告內容共十條和一個附件,它同樣是明確了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范疇,并對這些設備的頻率指配、發射技術要求做出了詳細的要求;同時對這些設備在設置使用、研制生產(包括進口)過程中的許可管理、干擾處理管理、使用與場景管理、產品文件要求等進行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若要詳細了解該《公告》具體內容的請在附件3-1中查閱,以僅供通信人實施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自該公告實施之日起,原來的“信部[1998] 178號”和“信部無[2005] 423號”管理文件將廢止了,且公告中也給出了原部分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過度措施。
四、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工作頻率與技術要求
1、設備的工作頻率
關于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工作頻率,目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號)的附件《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中,對各種各類設備的頻率指配,包括其頻率容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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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備的射頻技術要求
為了減少有害的無線電干擾,特別是減少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對其它合法的無線電業務電臺(站)的干擾,目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發射技術要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號)的附件《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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