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歐盟議會及歐盟委員會早在2003年2月13日就頒布了《電器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簡稱RoHS,即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的縮寫。該指令的目的在于減少或消除電器電子產品中的重金屬元素(如鉛、汞、鎘、六價鉻等)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如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等)化學物質,因為這些物質是屬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指令主要用于規范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使之更加有利于人體健康和環境保護。事實上,我國對于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的限制使用也有自己的RoHS,簡稱中國RoHS。
一、中國RoHS的構成
中國RoHS主要是由管理規定與其配套的標準兩部分內容構成:
1、行政管理規定
為了促進我國電器電子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電器電子產品的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國家相關政府部門制定了電器電子產品污染控制相關規章,將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的限制使用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在2006年2月28日,信息產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七部委聯合制定并頒布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并于2007年3月1日施行。旨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子信息產品過程中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對環境造成污染及產生其他公害。《管理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隨著我國電器電子產業的發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的相關制度逐漸凸顯出一定的局限性,亟需進行修訂。因此,在2016年1月6日,工信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保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八部委聯合發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并于2016年7月1日施行。工信部第32號令是對原信產部令第39號的修訂并取而代之。
另外,依據《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2018年第15號公告,公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第一批)》和《達標管理目錄限用物質應用例外清單》;市場監管總局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2019年第23號公告,公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實施安排》。這些文件均屬于中國RoHS行政管理規定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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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套技術標準
為了配合上述行政管理規定有效地實施,指導電器電子產品供應鏈上的制造廠商從源頭控制有害物質的使用以符合相關法律及規章的要求,推動電器電子行業加快有害物質的替代和減量化,我國特制定了相關的國家標準及電子行業標準。些標準是為了配合《管理辦法》的實行而制定的配套技術標準,屬于管理辦法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
在2006年2月由七部委聯合發布《管理辦法》(信產部令第39號)后,信息產業部在11月就發布了三個相關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的電子行業標準:SJ/T 11363(限量要求)、SJ/T 11364(標識要求)和SJ/T 11365(檢測方法),專門配套于第39號令的管理規定。目前僅有標識要求的SJ/T 11364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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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中國RoHS技術標準與國際接軌,在2011年國家發布了GB/T 26572《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規定了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最大允許含量及其符合性判定規則等。然而,為了配套工信部令第32號的《管理辦法》的實施,促進電器電子行業清潔生產和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綠色消費,2025年國家對GB/T 26572-2011進行了修訂,發布了中國RoHS首個強制性技術國家標準,即GB 26572-2025《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要求》,它規定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具體要求,包括其限值要求和標識要求。GB 26572-2025與GB/T 26572-2011相比,其顯著變化請詳見下表1-2所述的5個方面。另外,國家標準中還有評價方法、檢測方法、管理體系要求等更多的相關標準。
表 1-2:GB 26572-2025與GB/T 26572-2011相比的顯著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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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目前我國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的限制使用(中國RoHS)的內容構成應是《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2號)和國家強制性標準GB 26572-2025《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要求》。《管理辦法》體現的是國家政府對RoHS行政管理要求,GB 26572-2025發揮國家強制性標準對中國RoHS的技術支撐作用。
二、中國RoHS的相關概念
1、關于“電子信息產品”與“電器電子產品”
在上述管理文件和技術標準中,所規范的RoHS產品名稱的稱呼經歷了不同的變化。這是因為,在2006年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中稱為“電子信息產品(EIP)”;到了2016年工信部令第32號中修訂為“電器電子產品(EEP,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兩者的定義詳見下表2-1中。由表可知,EEP擴大并涵蓋了EIP的范圍,當然包括了信息通信產品。然而,在為其配套的技術標準中,使用的名稱有些繁雜,以電子行業標準SJ/T 11364(標識要求)為例:首版(2006年)稱為“電子信息產品”、2014年版稱為“電子電氣產品”、2024年版稱為“電器電子產品”。在2011年國家標準GB/T 26572中稱為“電氣電子產品”;2025年版GB 26572中稱為“電器電子產品”。無論如何,在最新版的技術標準中都稱為“電器電子產品(EEP)”,與工信部令第32號中的產品名稱一致。事實上,雖然具體稱呼不同,但其涵義是基本類同的,無論產品稱呼如何,但它們對有害物質限制使用要求的適用是一致的。
表2-1:中國RoHS產品名稱的定義
2、關于“限用物質”與“有毒有害物質”
在早期的中國RoHS管理文件和技術標準中,有 “限用物質(RS,Restricted Substances)”一詞的使用,如在GB/T 26572-2011中給出其定義詳見下表2-2-1。為了統一并與現行《管理辦法》相一致,中國RoHS中統一使用“有毒有害物質”一詞,簡稱“有害物質(HS,Hazardous Substance)”,在GB 26572-2025中對有害物質(HS)的定義也見表2-2-1中。可知,HS與RS所指相對于RoHS管控更精準些。
表 2-2-1:關于限用物質(RS)與有害物質(HS)的定義
那么對于有害物質的種類,在工信部令第32號《管理辦法》、GB/T 26572-2011標準中都有明確,具體是指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Ⅵ) )四種重金屬元素和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兩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共六種。然而,我國RoHS對有害物質管控種類在持續更新,在SJ/T 11364-2024和GB 26572-2025標準中,在原有的六種基礎上新增了四種POPs,共列出了10種,其種類清單詳見下表2-2-2。表中同時簡述了重金屬元素與POP對人體危害的表現。
表 2-2-2:中國RoHS管控的有害物質種類清單
3、關于“產品污染控制”與“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
在2006年頒布的管理辦法(信產部令第39號)中標題名稱是《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而在2016修訂版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中標題名稱是《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兩個版本分別使用了“產品污染控制”和“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不同的稱呼,顯然后者稱呼相較于RoHS更直接些;然而它們的定義是相同的,都是指“為減少或消除電器電子產品(電子信息產品)污染而采取的相關措施”,其相關措施都包括相同的5項,只是表述上稍有差異。下表2-3列出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5項措施,從而理解RoHS的含義。
表 2-3: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RoHS)的定義
4、關于“重點管理目錄”與“達標管理目錄”
重點管理目錄與達標管理目錄是我國RoHS采用的一種管理方式。重點管理目錄是在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中曾經使用的。目前使用的是工信部令第32號規定的達標管理目錄。兩個版本管理辦法中使用的稱謂不同,但管理的作用是相同的。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是指為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產品目錄,包括電器電子產品類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種類、限制使用時間及例外要求等內容。我國目前在2018年已公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第一批)》,這一批共有12個產品類別。需要指出的是,列入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應符合GB 26572-2025規定的限制使用要求(限值要求和標識要求)。關于列入和未列入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的限制使用的管控要求有所不同,可詳見下表2-3。
表 2-3:關于列入和未列入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的限制使用要求的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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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RoHS的要求
我國國家行政部門制定的《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信部令第32號)是我國RoHS管控的根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器電子產品應適用本辦法。依據該辦法,我國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RoHS)的要求主要包括限值要求和標識要求。這些使用要求的具體技術規范主要是由我國國家強制性標準GB 26572-2025所規定。
1、限值要求
事實上,由于功能的需要和生產技術的局限,在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有害物質(HS)是不可避免的。但在電器電子產品的設計、生產過程中盡可能的采取各種技術措施來替代、減少其含量甚至消除一些有害物質。然而,在目前情況下,在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的種類及含量,無論如何不應超出GB 26572-2025所規定。GB 26572-2025標準中詳細列出了有害物質的種類(10種)及限值,并給出了符合性判定要求。根據GB 26572-2025標準,HS含量的檢測測定應按GB/T 39560.x系列標準中相應部分的方法執行。
2、標識要求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或進口者應當對其投放市場的電器電子產品標識其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及其產品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在GB 26572-2025和SJ/T 11364-2024標準(注:兩個標準的要求是一致的)中詳細規定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標識要求,包括標志要求和標注要求等。標志要求包括兩種標志,即符合GB 26572-2025限值規定所使用的標志和不符合限值規定所使用的標志。標注要求包括標志標注的位置、標注的方式與樣式、標注的方法內容、標注的信息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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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中國RoHS與國際RoHS的管控要求是一致的。中國RoHS全面實施“達標管理目錄+合格評定+后監管”的管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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