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于多數電子電氣產品(包括信息通信技術的產品),由于其功能需要和生產技術的局限性,仍不可避免的含有諸如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質(稱為限用物質)。這些含限用物質的電子電氣產品在廢棄之后,如處置不當,不僅會對環境造成污染,也會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為了促進電子電氣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電子電氣產品的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我國編制發布了相應地的國家標準和電子行業標準等,對電子電氣產品限用物質的含量規定了安全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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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在電子電氣產品中含有限用物質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電子電氣產品的設計、生產過程中盡可能的采取各種技術措施來減少其含量甚至消除一些限用物質,使該類環境保護從源頭做起。然而,在目前情況下,在電子電氣產品中含有的限用物質的含量,無論如何不應超出我國下述相關標準所規定的含量的安全限值。
在我國,目前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含量的安全限值規定的有:GB/T 26572對電子電氣產品(EEP)的規定;SJ/T 11363中對電子信息產品(EIP)和GB/T 22727對通信產品的規定。
一、GB/T 26572標準對電子電氣產品(EEP)的規定
在2011年我國首次發布了國家標準GB/T 26572《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規定了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最大允許含量及其符合性判定規則。適用于電子電氣產品中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Ⅵ) )、多溴聯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6種限用物質的控制。
1、限值要求
GB/T 26572規定,構成電子電氣產品(EEP,Electronic and Electronic Product)的各均質材料中,其限用物質的含量不得超過下表1-1的要求。若要詳細了解GB/T 26572標準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1。
表1-1:電子電氣產品限用物質的限量限值
附件1:GB/T 26572-2011《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
2、合格性判定規則
為了確定電子電氣產品是否符合表1-1的限量要求,應按照盡可能拆分成均質材料的基本原則,首先將電子電氣產品按GB/T 26572標準的附錄A要求拆分成檢測單元,并按下表1-2-1進行分類,即分為EEP-A、EEP-B、EEP-C三類。當分類有重合或矛盾時,應該依照EEP-A、EEP-B、EEP-C的順序進行歸類,即如果能按EEP-A歸類的則不宜歸為EEP-B或EEP-C類。如果電子電氣產品中拆分出的各檢測單元中限用物質含量符合下表1-2-2要求,則判該電子電氣產品合格;如果任意一檢測單元中限用物質含量不符合表1-1的要求,則判為不合格。
表1-2-1:電子電氣產品的檢測單元分類(GB/T 26572表1)
表1-2-2:電子電氣產品符合性判定規則(GB/T 26572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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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B/T 22727.x系列對通信產品的規定
對于通信產品,國家標準系列GB/T 22727.x《通信產品有害物質安全限值及測試方法》規定了通信產品的對于6種限用物質的安全限值。目前該系列標準計劃由兩部分組成。第1部分為電信終端設備,第2部分為網絡設備,但目前僅發布了第1部分,即電信終端設備。若要詳細了解GB/T 22727.1標準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2。
附件2:GB/T 22727.1-2008《通信產品有害物質安全限值及測試方法 第1部分 電信終端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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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限值要求
GB/T 22727.1規定,電信終端產品一般由零部件及材料構成,其基本的構成單元則是材料。為了達到控制有害物質使用的目的,首先將電信終端產品的這些組成單元進行分類,具體要求詳見下表2-1-1中的A、B、C三類。當分類有重合或矛盾時,應依據A/B/C的順序進行歸類,即如果能按A歸類的則不宜歸為B類或C類。那么,電信終端產品的生產者應對使用的材料按表2-1-1進行組成單元分類,構成電信終端產品的各材料或部件均應分別符合下表2-1-2的限用物質的安全限值要求。
表2-1-1:電信終端產品的組成單元分類(GB/T 22727.1表1)
表2-1-2:電信終端產品有害物質的安全限值要求(GB/T 22727.1表2)
2、合格性判定
如果電信終端產品中任何一部分組成單元中的有害物質含量均滿足表2-1-2的要求(中國豁免情況除外),則該電信終端產品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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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SJ/T 11363對電子信息產品(EIP)的規定
在2006年當時的信息產業部曾發布了SJ/T 11363《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電子行業標準,該標準對電子信息產品(EIP,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的中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最大允許濃度做出了規定。但SJ/T 11363-2006標準在工信部2024年7月11日發布的2024年第17號《公告》中已被廢止了,下述對該標準的介紹僅供知曉。
1、限值要求
依據SJ/T 11363標準的要求,電子信息產品(EIP)一般由零部件以及材料構成,其基本的構成單元則是材料。為了達到控制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目的,首先將EIP的這些組成單元按下表3-1-1進行分類,即分為EIP-A、EIP-B和EIP-C三類。當分類有重合或矛盾時,應該依照EIP-A、EIP-B和EIP-C的順序進行歸類,即如果能按EIP-A歸類的則不宜歸為EIP-B或EIP-C類,構成EIP的各材料或部件均必須符合下表3-1-2相應的限值要求。
表3-1-1:電子信息產品的組成單元分類(SJ/T 11363-2006中的表1)
表3-1-2: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SJ/T 11363-2006中的表2)
2、合格性判定
電子信息產品中所有組成單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經檢測均滿足表3-1-2的要求則判定該電子信息產品合格;如果任一組成單元不滿足表3-1-2的要求,則判定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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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上述三個標準所給出的限用物質(或稱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限值及合格性判定規則是完全相同。這是因為雖然所稱產品名稱的稱呼不盡相同,但產品名稱的涵義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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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上述標準是為了國家相關電子電氣產品中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的法規而配套的,屬于法規的技術支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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