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信行業市場改革的不斷深入,目前我國電信市場已形成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等基礎運營商和上萬家增值電信業務提供商相互競爭的格局,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日益明顯。因此,在政府宏觀調控下,要正確處理加強宏觀調控與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引入競爭機制與加強政府監管,增強企業發展活力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以及國家、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將資費監管工作的著力點真正轉移到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和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上來,更好地發揮政府管理的積極作用。
在我國電信資費管理改革的過程中,根據我國電信市場的特殊情況,當時我國電信資費管理的思路是:一是要圍繞深化和完善電信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加快建立適應我國電信市場發展的電信資費管理體系,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有效競爭;二是通過資費管理方式改革,刺激和培育市場需求,保障電信消費者分享技術進步和市場競爭帶來的利益;三是促進電信企業運行機制、競爭模式的轉變和建立健全成本約束機制;四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通過科學合理的方式提高電信資費管理的效率。將根據這一思路和市場的競爭程度,分步實施、平穩推進電信資費管理方式的改革。
鑒于此,我國電信資費的管理方式主要的法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因此經歷了了政府定價管理方式、政府指導價管理方式、市場調節價管理方式三種管理方式。在2005年8月19日信息產業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部分電信業務資費管理方式的通知》中又提出了上限管理方式。事實上上限管理方式應該是政府指導價的一種特殊方式。
在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并自1998年5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明確了三種管理方式的含義: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在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第291號令),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專門有第二章第三節《電信資費》,包括從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共四條。在第二十四條規定:“電信資費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基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增值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市場競爭充分的電信業務,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電信資費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制定并公布施行。”在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定價的重要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幅度,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制定并公布施行。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標準幅度內,自主確定資費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在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頒布的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第291號令),對電信資費管理部分改動的內容比較大,其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統籌考慮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電信業務資費標準。”刪除了原第二十四條;將原第二十五條重編為第二十四條,且修改為:“國家依法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規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至此,對于我國電信業務資費管理完全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的管理職能改變成為了監督管理,直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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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對我國電信資費管理方式的變遷及相應方式下的各類電信業務資費情況做一介紹,這將是一組極為珍貴的歷史資料,值得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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