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利用外資工作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逐步開展起來的。建國以后,由于當時的歷史條件,國家制定了禁止外資直接進入我國電信運營市場的政策。隨著我國電信業的快速發展,電信業利用外資工作進一步走向深入,開展了利用國外優惠貸款、國內電信企業去海外上市,直接從國際金融市場融資,以及中外合資電信運營企業的試點等具體工作,為我國電信事業的快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這些皆是我國不斷完善的關于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法律法規體系所保障。
一、引述
1、禁止階段的規定要求
建國以后,我國的電信業百廢待興,電信市場的對外開放根本無從談起。但隨著電信基礎設施的不斷建設與發展,當時我國將電信基礎設施作為國家安全戰略資源,根本不允許外商外資涉入,屆時的國家法律法規也無這方面的保障要求。當時的國家主管部門-郵電部,在1993年頒布的《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郵部 [1993] 675號)和1995年頒布的《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郵部 [1995] 773號)部門規章中還明文規定,禁止外商外資經營我國的電信業務。下表1-1-1匯集了這兩個郵電部的部門規章的基本情況,包括發布日期、實施日期、具體禁止條文等情況。另外,對于《暫行辦法》(郵部 [1993] 675號)中,它首次允許了非郵電通信企業在我國境內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所開放的電信業務種類也非常少,具體詳見下表1-1-2,基礎電信業務基本沒有開放,開放的全是一些增值業務。
表 1-1-1:郵電部禁止外商外資經營電信業務的兩個部門規章的具體基本情況
表 1-1-2:郵電部當時所開放經營的電信業務種類
2、開放階段的法律法規
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這標志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國民經濟運行將逐步與國際接軌。電信市場的對外開放是我國入世談判進程中備受關注的焦點之一,它與銀行業、保險業一樣,是入世談判中最艱苦、斗爭最激烈的領域。隨著我國正式成為WTO成員國,我國的電信市場也逐步對外開放,外資開始進入電信業。
因此,為適應我國加入WTO后的莊嚴承諾,我國在正式加入WTO前后,一是清理廢除了與之不相適應的法規。如在2001年11月26日,當時的信息產業部就發布了《關于廢除<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和<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信息產業部令第17號),該《決定》指出: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信息產業部決定,由原郵電部發布的《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和《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自2001年12月11日起廢止。二是重新制定了一系列一整套的利用外資、引進外商的法律法規,包括進入電信行業、經營電信業務的法律法規,如電信業務的全面開放,包括基礎業務和增值業務。這些新的法律法規將在下述專門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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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引進外商外資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組成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憲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其它法律法規的立法基礎。我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的保護。”這一規定是制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
2、直接的法律法規
該類法律法規包括基本法律法規和配套的法律法規。基本法律法規主要為三部基本法律,確定了合資經營企業(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合作經營企業(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法律地位與法律特征;對各類企業的設立條件審批程序、登記注冊、變更、終止等事項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勞動、稅收、進出口、外匯、爭議解決等方面也作了原則規定。配套的法律法規又主要分為下表2-2所列的幾種類型。下附錄2-2是整理的較為全面的《關于投資電信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目錄》。
表 2-2:投資電信企業配套的法律法規類型
附錄 2-2:《關于投資電信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目錄》
3、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
主要包括:《公司法》、《銀行法》、《證券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海關法》、《土地法》、《擔保法》、《統計法》、《工會法》、《電信條例》等一些基本法律法規。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除了上述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外,全國人大及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許多經濟法都將外商投資企業納入了法律的調整范圍,這對完善外商資企業的法律,加強對外商投資的管理以及有效的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重要的作用。
4、雙邊、多邊的國際協定
我國對外簽署的國際雙邊投資協定主要是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自1982年我國與瑞典簽訂了第一個投資保護協定后,到目前為止已與近200多個國家、地區簽訂了投資保護協定,同時在不斷與其他國家進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談判。此外,我國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條約》、《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在WTO的相關協議中,與外商投資直接相關的主要是《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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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的法律法規
我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即包括前述的內容;二是外商投資我國電信業的行業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行政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三是我國電信服務市場向外商投資開放的相關承諾,包括我國入世承諾電信業相關內容,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以上這些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法律法規體系。下述重點介紹第二方面的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我們知道,在早期我國制定的政策是禁止外資直接進入我國電信運營市場的。然而,在我國即將成為WTO成員國之前,即2000年我國首次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對于經營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的許可規定已經完全對外資外商開放(但又相應的條件約束),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的承諾提供了法律法規的保障。該《條例》也成為了制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的立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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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2001年11月11日在卡塔爾首都多哈,中國簽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議定書;2001年12月11日經WTO宣布,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其第143個成員),己根據相關承諾向外商投資開放了電信服務市場。在對《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相關的基礎性法律、法規進行調整的同時,就在WTO正式宣布我國成為其成員國的同日,國務院頒布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333號),該《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規定成為我國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進行監管的基礎性法規;是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進行管理的基本依據,外商進入我國境內投資電信市場,必須遵守這一規定。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形式、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的業務和地域范圍、成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應當符合的出資比例和注冊資本條件、成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對中外主要投資者的要求、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申請和審批程序等內容給出了具體的規定。這些具體規定是開展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設立審批工作的基礎。隨著我國電信事業進一步的發展和電信市場的進一步開放,該《規定》在2008年、2016年和2022年經歷了3次修改,由首版的25條到現在的17條,管理逐漸寬松。下表3-2匯總了歷次修改的內容情況;若要詳細了解該《規定》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3-2。
表 3-2:《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歷次修改的內容
附件 3-2:《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333號,2022年版)
3、其它相關的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
另一方面,《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與我國現有的電信業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也是配套的,因此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還必須遵守電信業的基本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特別需要指出的時,我國電信主管部門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許多的部門規章,外商投資中國電信企業,還必須遵守這些相關部門規章,如包括電信行政許可管理、電信業務分類管理、電信建設管理、網間互聯管理、電信資源管理、電信服務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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