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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的工作頻率及管理

瀏覽:428  來源:通信人在線  日期:2024-03-22

一、引述

無線充電設備(Wireless Charging Device)是一種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所謂無線充電技術,也稱無線電力傳輸(WPTWireless Power Transmission)技術,是指利用磁耦合(磁感應、磁共振)以及電容耦合等機理實現電源到負荷的非波束式近場電力傳輸技術。無線充電設備按照組成方式,可分為由連接電源的能量發射端和作用于負荷的能量接收端組成的無線充電設備、僅包含能量發射端的無線充電設備、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無線充電設備。無線充電設備按照使用類型,有眾多用途的類型,但與百姓日常相關并常用到的有: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含電動摩托車)用無線充電設備,下圖1給出了這兩種類型設備的示意圖。前者為我們的電子消費品(如手機、電子手表、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可穿戴設備、家用機器人等等)充電,后者為電動車輛(如乘用汽車、公交車、卡車、摩托車等等)充電。電動車輛上設置的為手機充電的無線充電設備應仍屬于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類。

1: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用無線充電設備示意圖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在今天,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的使用越來越多、用途越來越廣,應用于經濟社會的各個行業領域。在此情況下,由于無線充電設備是一種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雖然它不是波束式的輻射,但其輻射由于所使用的發射頻率、發射功率等技術因素的影響,有可能對相關的無線電通信系統帶來干擾及危害。

因此,為規范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的使用,避免對各類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維護國家空中電波秩序,同時促進無線充電產業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3522日頒布了“關于印發《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無 [2023] 62號),自202491日起施行。該《暫行規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并參考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及相關建議書而制定。在201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為此,該《暫行規定》是對條列的配套與細化,并填補了對該類設備行政監管政策的空白。

欲更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請進入

下述根據該《暫行規定》,介紹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的工作頻率的指配以及相關頻率管理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該《暫行規定》只適用于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含電動摩托車)用無線充電設備,對于工業和商用機器人、廚房電器、兩輪電動車等特殊用途,以及工業、醫療等專業領域的無線充電設備,考慮到其應用場景和使用要求的特殊性,暫未納入該《暫行規定》管理范疇。

欲詳細了解該《暫行規定》具體內容的請進入

二、工作頻率的指配

在《暫行規定》中,分別對移動與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電動汽車(含電動摩托車)用無線充電設備指配了不同頻段的工作頻率,且與設備的額定傳輸功率密切相關(功率越大,使用的工作頻段越低)。指配的工作頻率范圍涉及到了甚長波、長波、中波和短波范圍。具體詳見下表2。表中還給出了適用的典型應用設備。

2:我國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的工作頻率

三、頻率的管理要求

1、無線電頻率許可管理要求

根據《暫行規定》要求,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的工作頻率不需要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申請許可,但使用的頻率應符合上述指配的額定傳輸功率下的頻率范圍要求及相關管理要求。自然也不用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2、頻率干擾與協調管理要求

使用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不得對其它合法的無線電業務及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無線電干擾和輻射無線電波干擾的保護要求。如對其它合法的無線電業務及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

為保護射電天文業務,無線充電設備不得在射電天文臺址的干擾保護距離內(詳見下表3-2)使用。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會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射電天文臺電磁環境保護區時,應充分考慮上述要求。

3-2:無線充電設備與相關射電天文臺址的干擾保護距離

欲進一步了解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發射技術要求與設備管理要求請進入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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