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1、無線充電設備的概念
所謂無線充電(Wireless Charging)技術,也稱無線電力傳輸(WPT,Wireless Power Transmission)技術,它是指利用磁耦合(磁感應、磁共振)以及電容耦合等機理實現電源到負荷的非波束式近場電力傳輸技術。無線充電設備(Wireless Charging Device)是指實現無線充電技術的裝置,它是一種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
無線充電設備按照組成方式,可分為由連接電源的能量發射端和作用于負荷的能量接收端組成的無線充電設備(同時具備無線充電能量發射和能量接收功能的設備)、僅包含能量發射端的無線充電設備(如用于向設備無線充電的無線充電底座)、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無線充電設備(如連接無線充電器的智能手表)。無線充電設備按照使用類型,有眾多用途的類型,但與百姓日常相關并常用到的有: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含電動摩托車)用無線充電設備,下圖1-1給出了這兩種類型設備的示意圖。前者為我們的電子消費品(如手機、電子手表、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可穿戴設備、家用機器人等等)充電,后者為電動車輛(如乘用汽車、公交車、卡車、摩托車等等)充電。電動車輛上設置的為手機充電的無線充電設備應仍屬于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類。
圖 1-1: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用無線充電設備示意圖
2、無線充電設備的管理需求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如今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已應用于經濟社會的各個行業領域,其使用越來越多、用途越來越廣。在此情況下,由于無線充電設備是一種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雖然它不是波束式的輻射,但其輻射由于所使用的發射頻率、發射功率等技術因素的影響,有可能對相關的無線電通信系統帶來干擾及危害。
因此,為規范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的使用,避免對各類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維護國家空中電波秩序,同時促進無線充電產業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3年5月22日頒布了“關于印發《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無 [2023] 62號)。該《暫行規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并參考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及相關建議書而制定。在201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為此,該《暫行規定》是對條列的配套與細化,并填補了對該類設備行政監管政策的空白。該《暫行規定》是由十六條和兩個附件所構成,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若要求詳細了解其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 :《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
欲更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請進入。
下述根據該《暫行規定》,介紹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的發射技術要求與設備管理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該《暫行規定》只適用于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含電動摩托車)用無線充電設備,對于工業和商用機器人、廚房電器、兩輪電動車等特殊用途,以及工業、醫療等專業領域的無線充電設備,考慮到其應用場景和使用要求的特殊性,暫未納入該《暫行規定》管理范疇。
二、無線充電設備的技術要求
在該《暫行規定》的附件1《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技術要求》中,詳細地給出了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的相關技術要求,特別是發射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工作頻率范圍與額定傳輸功率、磁場強度發射限值、雜散發射限值、接收阻塞限值等。其指標項目可見下表2,具體指標要求詳見本文的附件。
表 2: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技術指標項目
需要說明的是,移動與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含電動摩托車)用無線充電設備分別指配了不同頻段的工作頻率,且與設備的額定傳輸功率密切相關,功率越大,使用的工作頻段越低。
欲詳細了解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工作頻率及管理要求的請進入。
三、設備的管理要求
1、許可管理要求
我國對于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的許可管理采取了類同于公用移動終端設備的管理方式,即所有許可豁免。該《暫行規定》規定: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充電設備,無需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臺執照以及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但應當符合產品質量、電磁輻射和電氣安全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以及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如必須符合上述介紹的設備技術要求。
然而,無線充電設備同時具備信息傳輸功能的,用于信息傳輸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單元(或模塊)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如手機等移動通信終端無線充電設備,其自身還具有移動通信、藍牙、無線局域網等信息傳輸功能。對于這些用于信息傳輸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單元(或模塊),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設備以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還應當依法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欲更多了解相關藍牙、無線局域網設備管理要求的請進入。
2、其它管理要求
《暫行規定》要求,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應當在其產品使用說明(含電子顯示的說明)中注明下表3-2所列的9項內容。在船舶、航空器和鐵路機車(含動車組列車)內使用無線充電設備應當遵守該《暫行規定》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工業、醫療等領域的無線充電設備有關規定,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表 3-2: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產品使用說明中應注明的內容
另外,自2024年9月1日之日起,停止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不符合該《暫行規定》要求的無線充電設備,在此之前生產或進口的無線充電設備可以繼續銷售和使用到報廢為止。
欲進一步了解無線電臺(站)管理的法規依據與管理機制的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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