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是我國電信管理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是我國電信行政主管部門行使電信事業管理的一項重要事項,當然亦是我國行政許可的一個部分。在我國行使電信事業主管的行政機關目前是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行政許可的一項重要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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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設備是國家電信網絡的關鍵組成部分,是電信網絡安全、穩定、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所在。之所以對進網的電信設備實施許可管理,是為了確保國家通信信息網絡的安全可靠的運行,由電信設備構成的現代通信信息網絡屬于國家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將直接影響著國家安全。
一、關于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
事實上,我國從郵電部時期,就實行了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的管理,只是暫時沒有納入法規層面的確立,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首次頒布,才正式確立起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其中包括建立起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
1、建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的行政法規依據
在2000年9月首次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下述簡稱《條例》)中第五十四條(注意:在現行的2016年版《條例》中該條變更為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取得進網許可證。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并公布施行。這是我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最直接的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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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施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的部門規章要求
為了與《條例》所建立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的配套銜接,利于制度的具體落實與實施,當時的信息產業部緊接著于2001年5月10日制定并發布了《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1號)。該《管理辦法》對設備進網許可的流程(申請及申請材料、審批及時限、檢驗及檢驗內容等)、進網許可證和進網許可標志、監督管理、罰則等內容做出了規定。為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有效實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該《管理辦法》第五條要求:電信設備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申請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通信行業標準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規定。電信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后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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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的改革要求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轉型的加快升級,隨之相適應,施行多年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有必要進行改革完善,以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電信產業轉型升級和技術創新,培養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為此,國務院辦公廳在2022年9月17日印發了《關于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 [2022] 31號),其中有完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的深化改革要求,它包括了八項改革舉措和兩項監管要求,改革舉措中包括了要求動態調整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同時調整了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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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類型
依據《條例》,實行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應包括三種類型,即: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在《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中對這三類設備明確了其定義,具體詳見下表2-1。之所以規定為這三類電信設,下表2-2描述了其因由。
表 2-1:實行進網許可的三類電信設備定義
表 2-2:實行進網許可的三類電信設備因由
三、進網許可電信設備目錄
《條例》要求,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并公布施行。因此:
1、《第一批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
在2001年1月9日,信息產業部會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關于公布實行進網許可證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第一批)的通告》(信部聯電 [2001] 55號)。該《通告》依照《條例》給出了“第一批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分別給出了實施進網許可的三種類型電信設備相應的設備名稱。具體詳見下表3-1,包括電信終端設備類型中的12種設備名稱;無線電通信設備類型中的3種設備名稱;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類型中的13種設備名稱。
表 3-1:第一批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
2、《第一批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的具體設備名稱》
在信部聯電 [2001] 55號《通告》中,給出的實行進網許可制度三種類型的電信設備名稱種類相對不夠具體,僅有28種設備產品名稱。為了便于目錄的實施,信息產業部通信管理局在2001年6月25日,制定并公布了《第一批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的具體設備名稱》,對《公告》中的設備名稱進一步的具體細化,具體內容詳見下附件3-2。凡列入其中范圍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電信設備必須取得進網許可證。例如,對于目錄中的電信終端設備類型的“固定電話終端”(第一批公布的設備目錄),又進一步細化為10個種類的電話機及配件。
附件 3-2:《第一批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的具體設備名稱》
3、《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具體設備名稱及檢驗標準》
在2002年,信息產業部郵電工業標準化研究所對目錄中列出的各種電信設備所對應的國家標準和通信行業標準進行了收集及全面整理,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第一批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標準目錄》。該標準目錄涵蓋了國家和信息產業部2001年12月底之前的全部相關標準(不含國際標準和協會標準);包括了每類設備在進網檢測、設計開發和使用中所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或產品標準及相關配套標準。
在此基礎上,信息產業部通信管理局在2005年,又結合近期電信技術發展情況,修訂發布了《第一批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的具體設備名稱》(信電函[2005] 41號),對細化的設備產品名稱又進一步的細分細化,并加入了進網檢測標準的內容。
隨著電信技術發展和電信標準的更新情況,在2006年4月21日,信息產業部通信管理局又對《第一批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的具體設備名稱》(信電函 [2005] 41號)進行了再次修訂,發布了《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具體設備名稱及檢驗標準》(信電函 [2006] 34號)。若要詳細了解該文件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3-3(截止到2023年底該文件仍然有效)。
附件 3-3:《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具體設備名稱及檢驗標準》
4、國務院要求的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調整
上述提到,在2022年9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 [2022] 31號)中,明確了對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改革完善的舉措,其中要求動態調整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并決定:將衛星互聯網設備、功能虛擬化設備納入進網許可管理(下表3-4-1給出了這兩種設備的含義);對與電信安全關聯較小、技術較為成熟的固定電話終端、傳真機等11種電信設備不再實行進網許可管理,具體調整情況詳見下表3-4-2。
表 3-4-1:衛星互聯網設備和功能虛擬化設備的含義
表 3-4-2:國辦發 [2022] 31號《意見》對進網許可電信設備的調整情況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該《意見》(國辦發 [2022] 31號)頒布之后,依據其對完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改革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立即制定了相應的配套政策措施并發文要求嚴格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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